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
後備軍人管理

依兵役法第27條 

 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,應受後備管理: 

  • 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、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。
  • 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、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。
  • 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。

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6條 

  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:

  • 離營作業。 
  • 通報列管 
  • 異動管理:
    • 戶籍遷徙。
    • 入出國登記。
    • 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。
    • 身家狀況變更。
    • 失蹤人口查尋及註記。
    • 其他異動事項。
  •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之異動管理。 
  • 編組、訓練、教育。
  • 體格檢查及訪問調查。
  • 轉役、免役、回役、除役、禁役。
  • 其他後備管理事項。


回前頁
瀏覽人次:504
網站更新日期:2024/5/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