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萬安演習

     為提升居安思危意識、本署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,採「有預警、分區」方式,結合漢光演習實兵操演,於112年7月24日至27日,依北部、南部、東部及外(離)島、中部之順序實施,各地區於演習當日1330時至1400時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、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,並於1400時至1430時防空演習警報解除後,實施30分鐘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開設演練及災害救援演練;演習地區内之團體、公司、廠(場)站或民眾,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、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,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,各地方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25條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不等之罰鍰。

印章圖
網站更新日期 : 113年4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