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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區戰綜會報

一、依「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」第5點成立地區戰綜會報,另第4點戰綜組織於動員準備階段以「會報」方式組成運作;於動員實施階段轉換成「中心」。   
二、地區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北部、中部、南部、東部、金門、馬祖及澎湖等七個地區,各地區設置會報召集人1人,由所在作戰區(防衛)指揮部指揮官兼任。負有統籌地區民、物力動員能量,並指導縣(市)「動員、戰綜、災防」三會報聯合運作機制,發揮總體戰力與功能整合、資源分享之目的,依「任務、效能」導向,厚植總體戰力,落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工作。  
三、地區戰綜會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2次,分以天然災害(難)防救、支援軍事作戰為主軸,於上半年5月、下半年11月實施。  

印章圖
網站更新日期 : 113年4月20日